2018年7月10日 星期二

離岸風電標案總檢討,兼評經濟部澄清稿




本文發布於風傳媒:離岸風電標案總檢討,兼評經濟部澄清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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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拜讀了經濟部6/297/6日針對離岸風電的「真相說明」澄清稿,深感有些意見不吐不快。

該二澄清稿其實極為誤導,稿中一再強調遴選躉購是必經之路,不可能全數採用競標。但有人要求經濟部全部採競標制嗎?經濟部為何要自行創造一個假題目再自問自答呢?

即使國外有採行先遴選再競標的先例,但都間隔數年,那有相隔短短兩個月的例子?其實今日各界真正質疑者為遴選時的躉購費率,費率訂為每度電5.8元是極為離譜的天價,較歐洲這兩年決標價高出一倍以上。各界質疑如第一階段遴選時之躉購費率5.8元降為第二階段競標價的2.5元,20年電費差價將達9000億元。

其實在第一階段遴選時,就有許多人指出躉購費率5.8元太高,但經濟部置之不理。一再辯護其費率合理,個人也不全然認為經濟部是有意欺騙,主因可能還是誤用了過時的資訊,不知這兩年離岸風電成本大降。以沈部長在競標前夕還希望競標價不要「高於5元」,即知經濟部在二階開標前還真以為每度5.8元合理。

真正問題出在那裏?有一句老話「只有錯買,沒有錯賣。」,意思是說買方對於所採購商品的成本絕對沒有賣方清楚。

政府重大標案多以價格決標,政府在招標時也都訂有底價。政府底價也不是亂編,也是參考類似標案,國際行情,價格趨勢等多方考量所訂定。

但不少標案時常發生兩種情形:一為許多廠商投標價都遠低於底價,「殺頭生意有人做,賠錢生意沒人做」,這種情況其實通常反映業主底價可能訂得大高。招標時,也常發生沒有廠商願意投標,一再流標,這種情狀通常反映業主底標訂得太低,廠商不敷成本,「賠錢生意沒人做」,所以一再流標。

以上兩例只是說明業主再努力參考各種資料訂定的底價,但很難知道市場真正行情。

這也不能怪政府單位,這種情形在全球都很普遍。政府單位訂底價採取的是所謂Top down(由上而下)的方式,當然不很準確。廠商投標價格則是採取Bottom up(由下而上)的方式,將設備,大宗物料,施工人力,管理人力,各項成本依當時市場價格由下而上詳細估算,再加上風險考量,極度審慎。因為就廠商而言,標價低了,工程虧本,公司會倒。標價高了,公司沒有業務也會倒。投標關乎公司生存,怎可不精打細算?廠商得標與否其實常常決定於「利潤」高低,成本其實都算得很準,差異不大。

如果標案按競價決標,業主底價訂高些其實無傷大雅,因為市場合理價格總會表現在最低標價,業主終究還是以市場價格採購到所需要的商品或服務,不至於買貴。

但離岸風電第一階段招標採用擇優遴選方式,不是競價,廠商服務建議書中根本無需報價。政府在招標時即宣布躉購費率為每度5.8元。以遴選方式決標,政府定的價錢並不只是僅供參考底價而是真正的決標價,這就要格外謹慎。

如前述,政府單位其實並不知道廠商真正成本多少,但離岸風力標案牽涉之金額又極為龐大(20年電費近2兆元),躉購費率只要相差一點,影響即極為巨大。

在澄清稿中,經濟部也承認對離岸風電許多領域「較為陌生」。在此背景下,試問經濟部就這麼確定合理費率一定是5.8元,而不是5.7元?每度差價0.1元影響如何?第一階段釋出之裝置容量每年可發電約140億度,每度差0.1元,每年差價14億元,在合約有效20年間,差價即高達280億元,約等於台北大巨蛋造價。每度差價0.1元的影響都非同小可,甭說目前兩階段差價為每度3.3元,20年差價9000億元為3個核四廠及30個小巨蛋造價,國人怎可能不極度關注?

經濟部一再聲明9000億元數字太高,也有人為經濟部辯護,認為二階價格大降是因為一階費率補貼之故。所以合理費率應為一、二階段費率之平均。退萬步即使此說成立,20年多付的電費,由9000億元降為4500億元,經濟就開心了?

經濟部一再辯稱一階費率遠高於二階費率的各項原因,如:基礎建設不全,本土產業供應鏈不足,表面看來也不無道理,但經濟部只一再作「定性」描述,從來舉不出一個數字,做任何「定量」分析。如前述,費率差0.1元代價就是一個大巨蛋,以沒有精確數字基礎的草率定價是負責任的態度嗎?個人也十分不解,經濟部在各界質疑之際,為何不以不同費率「試水溫」次第招標,減少因誤判造成的損失,竟然一次釋出350萬瓩容量,造成彌天大錯?

經濟部辯稱目前德國/荷蘭/英國離岸風電費率己分別降為2.9元/2.6元/2.3元是因為其國內基礎建設,產業供應鏈完備之故,台灣因樣樣缺所以費率定為5.8元十分合理。

但報載,去年有一度經濟部似曾考慮將遴選改為競標,即有廠商哭訴競標價將跌到「三元以下」,經濟部立刻出面安撫,向廠商保證仍將採取遴選方式。但由此事件顯示即使台灣樣樣缺,但由廠商眼中看來成本增加有限,假設合理費率為3元,則5.8元費率造成的損失仍將高達7700億元。

個人真正痛心者為造成如此嚴重錯誤,造成國家人民重大損失之際,經濟部非但沒有千方百計找廢標理由,至今仍然極蠻橫的說「廢標之理由與依據可在?」。

有學者指出要廢標也不難, 只要承認由於經濟部法律架構安排的疏失,導致這些賦予業者權利的法律文件,均是透過「無法律授權的行政命令」做出來的行政處分,原不屬經濟部管轄權範圍。這在法律層面上的意義,便是構成行政程序法所禁止的「職權命令」,是逾越管轄權而自始無效的行政處分!此一法律架構,既然無效,即無圖利廠商之嫌,既維護了國家利益,也保護了自己。

經濟部何不依學者建議將讓標案予以廢標,實在沒有必要無謂對抗全社會的壓力。繼續硬掰,下場不容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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