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2日 星期五

環保署不應有否決權


上篇文章討論經濟部在六軽擴建案與環保署摃上。許多人才驚覺環保署權力太大,對任何重大開發案都有否決權。詳下列兩則新聞:

1   自由電子報- 擴廠環評遭駁六輕喊撤資//環署建議修法改環評主審機關


     其實外商公司老早就知道台灣有此一不合理制度,美國商會在去年白皮書針對此一問題,提出嚴正建言,全文轉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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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討環評否決權

      台灣環評過程充滿不確定性,已使外國公司在台投資卻步。

      事實顯示,主導重大開發案的部會,對於該開發案是否能落實並沒有實權;唯一的決定權,在於環評會議。

      台灣重大開發案件需要提交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供環保署委員會審核,這點與世界其他國家一樣。然而在其他許多國家,環保署僅限於審查及提供意見,不像台灣環保署有最終決定的權力。

      台灣環保署因對開發案件有否決權,常要求開發單位做更多研究或提供更多資訊,決策往往拖延經年。許多重大開發案件交付環評後,經常是歷數年懸而不決。其中最令人矚目的當屬國光石化案(馬總統最後介入否決)、蘇花高(被否決,改採替代方案)、台北市大巨蛋,以及台電燃煤電廠開發案等。

      負責開發案的部會對於案件的重要性知之最深。譬如說,交通部做高速公路或其他交通建設的可行性研究時,必然要把環境影響作為各種考量因素之一。同理,石化及電力開發案,除環境考量之外,經濟部還肩負工業發展及提供全民不虞虧乏的電力之責。但在台灣, 一樁重要開發案卻可因環評程序而面臨被否決或延宕的命運。

      將否決權賦予環保署,對其亦不公平。因環保署除在專業之環境考量外,也被迫要考量否決重要開發案的政治後果。 如果負責開發案件的部會沒有做最後決定的權力,又怎能要求它負起政策成敗的責任?

      本會建議修改目前環評法,在明年環保署將改制成環境暨資源部之際,重新將其定位為擔任幕僚輔助的角色,從環保觀點提供意見給各部會, 最終決定權則回歸各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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