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5日 星期二

衝擊飛安 凸顯離岸風電違法缺失



本文發布於聯合報:衝擊飛安 凸顯離岸風電違法缺失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4804972?from=udn-catelistnews_ch2

報載麗威風電公司的「桃園離岸風力發電廠興建計畫」,要在觀音外海蓋離岸風機,但衝擊桃園機場飛安,民航局連續三年表態「不宜設置」。由於麗威遲遲無法改善,經濟部能源局昨表示,「最快九月會駁回籌設許可」,可能成為國內第一個通過環評卻被駁回的離岸風電案。

此一案例顯示蔡政府推動離岸風電便宜行事,雜亂無章。離岸風電構想是在馬政府時代成形,多年前個人曾參加由當時擔任政務委員的管中閔在行政院主持的離岸風電會議,注意到與會單位極多,除經濟部能源局及工業局外,國防部,交通部,內政部,漁業署,環保署各單位都依續簡報。由各單位發言可知發展離岸風電要協調極多單位,極端複雜。

正因離岸風電投資龐大,牽涉廣泛,世界各國推動離岸風電無不在協調各部會後訂定專法,之後方審慎依法開發建設。那有像蔡政府般由三級單位能源局將屬於我國國土的海洋,任意切割由外商圈地插旗開發,反過來向國人每年收取千億電費的荒唐情事?

管轄海洋海域空間本屬內政部職權,國有土地利用也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主管,在經濟部分工,國產化也屬於工業局業務,國產化是否違反WTO規定也應由國貿局認定。不用說海洋航道,空中飛安等原本就由交通部負責。與海洋海岸相關的國防機密也不是能源局所能知曉。但在沒有法源的情況下,能源局一手遮天,包山包海,胡作非為,現在果然踢到飛安鐵版。

其實能源局也曾有尚未得到其他單位同意就先發籌設許可的劣蹟。漁業署通常要開發單位先與漁民談妥漁業補償事宜才會發同意函,但能源局秉承上意,曾在未正式得到漁業署書函即核發有條件之籌設許可之惡劣記錄。

兩年前針對荒腔走板的離岸風電標案,監察院曾對經濟部提出糾正案,除指出躉購費率過高使全民付出近兆元的額外電費外,糾正案更指出該標案適法性疑慮。監察院指出經濟部發布之「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之屬性係「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規則僅能規範機関「內部」秩序及運作而非直接對外發生法律規範效力之事項。監察院進一步指出:離岸風電建置發展及後續購電需投入數千億以上之經費,影響國家財政及全體納稅人權益甚鉅,屬「公共利益重大事項」,應有「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依據,否則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適法性疑義。

今天飛安議題正彰顯了離岸風電適法性的嚴重缺失,蔡政府應立即停止所有建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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