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連寫了兩篇有關民營電廠的文章,發現有一個關鍵點仍需點出才能釐清台電向民營電廠購電的”迷團”。
目前台電向民營電廠購電的”弊端”重點在於台電本身發電成本低於向民營電廠購電成本,為什麼非要向民營電廠購電?如前兩篇文章所述,今日民營電廠發電成本高於台電原因在於民營電廠多為燃氣電廠,依”電費為什麼漲價”一文附表可知,依台電資料顯示燃氣每度電發電成本為3.2元遠高於燃煤的1.42元。
近幾年台電既然備用容量充沛,為何不儘量利用本身的燃煤電廠發電,而非向民營燃氣電廠以較高價格購電?整個迷團的重點就於”購氣合約”的特性。購氣合約一簽都極長(20年以上),並都有take or pay條款(無條件支付條款)。意思是說不論買方是否提用天然氣,一律按合約價格付款,彈性極低。如前篇文章所敘,民營電廠建廠費用7、8成是向銀行團貨款,銀行團同意貨款前要先確定下述三個合約已簽定。
1. 台電與民營電廠間簽定的購電合約(Power Purchase Agreement, PPA):通常台電保證向民營電廠每年購買3504小時的發電量(全年總時數8760小時的40%)。相對的,民營電廠也保證每年可提供3504小時的發電度數給台電。
2. 購氣合約:民營電廠與中油簽定25年的供氣合約,供氣量也保證每年可發3504小時的電,彈性很小。
3. 統包合約:民營電廠一定要與信譽卓著的統包商及主要設備廠商簽好約。
在上述3合約簽定後,銀行團才認定該民營電廠專案在投資報酬率上可行,是值得貨款的對象。
中油是國內主要進口液化天然氣的單位。為供應台電及民營燃氣電廠每年發電所需的大量天然氣,中油必須向國外澳洲、印尼、卡達等液化天然氣出口國簽定20年以上take or pay的購氣長約。為何國際液化天然氣合約都有take or pay條款?原因在於天然氣開採,液化設施及港口的投資均為天文數字。許多天然氣礦是在“確保”有買方並簽約20年以上長約後才開始投資建設的。
以台灣而言,中油向國外承諾take or pay的國際購氣合約,燃料屬已支出之沉沒成本(sunk cost),如果不用來發電,無處可去,白白浪費。
台電與民營電廠簽約,民營電廠與中油簽約,中油與國外天然氣出口商簽約,基本上一環扣一環。尤其購氣合約都有take or pay條款,都已綁死,台電向民營電廠購電並無多少彈性,也無任何“弊端"。延伸閱讀(請點閱)
1. 台電向民營電廠購電買貴了嗎?
天然氣是開放市場,您的陳述會讓人以為僅有中油可進口天然氣,請參考。
回覆刪除http://www.cpc.com.tw/big5/FactsTruth/index01.asp?sno=3635&pno=438
感謝指正。
刪除還真是依法行政
回覆刪除必要之惡
還是要說明一下,因目前電力系統基載機組(核能,燃煤)太少,台電到目前為止,倒沒有不利用本身基載機組發電,而向民營燃氣機組購電的情形發生。但並不保證將來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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