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議定書於2005年2月16日生效,到今天正好十週年,京都議定書對台灣造成了很大的傷害。大家可能會有疑問:台灣又不是京都議定書簽約國怎麼會受到京都議定書的傷害?且聽端詳:
京都議定書於1997年在COP3 (Conference of Parties)於京都舉行第三次大會時所通過。但京都議定書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必須有55個簽約國通過各國國內認可簽署,第二、附件一簽署國家之總排放量要大於全體附件一國家總碳排的55%。因為美國國會反對簽署,而美國碳排又最多,所以第二個條件很難達成。在歐盟利誘之下,俄國終於在2004年11月16日簽署,依規定京都議定書於90天後的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大家可能不知道2005年2月16日是一個對台灣影響重大的日子。台灣基載電廠不足在十年前就十分明顯,台電在十年前雄心勃勃的規劃在彰工、林口、深澳,各推出2部80萬瓩燃煤機組計劃,共480萬瓩超超臨界燃煤機組,其規模遠大於核四兩部機(270萬瓩)之裝置容量。
此三大計劃最先推出的就是彰工計劃,因林口及深澳都是在現有廠址將老舊機組拆除再建新機組。彰工電廠則是素地,不必等到現有機組除役,可立即動工,所以台電最先推出彰工計劃,該計劃並經行政院核定。但任何重大計劃都要通過環評這一關,環評又分兩階段,第一階段是小組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又要送環保署大會確認。彰工計劃為國家重大計劃,環保署小組於2004年底審查時順利通過,但安排環保署大會審查的日子正是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生效是世界大事,環保署怎能不表態呢?彰工電廠是燃煤機組,正是京都議定書規範碳排的眼中釘。環保署在2005年2月16日大會將彰工計劃祭旗,極為罕見的將審查小組已通過的彰工計劃退回小組“重審”,這一重審到現在十年尚未通過,創下環評審查最長記錄。環保署“否決”行政院核定的計劃,使環保署有“太上行政院”之實。
彰工電廠兩部機各80萬瓩,以85%容量因素計算,每年可發電120億度,如彰工計劃當年通過環評,今日早已完工商轉,因彰工電廠未完工而必需由燃氣電廠取代發電所增加的成本每年300億元(依2013年燃煤燃氣每度成本差價2.43元計算)。十年前台電推出的三大計劃,因環保人士受京都議定書影響反對杯葛,至今無一完工商轉,如果該三個計劃都能依原規劃完工,每年可省下發電成本900億元。
台灣政府及環保人士不知利害,雖非京都議定書簽約國,但不落人後共襄減碳盛舉的代價就是每年900億元,誰說京都議定書對台灣沒有造成重大傷害﹖可嘆的是國人知道此一“秘辛”者竟也鳯毛麟角。政府及民眾除核能議題外,對火力議題缺乏關注的後果極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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