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議定書於2005年2月16日生效,到今天正好十週年,京都議定書對台灣造成了很大的傷害。大家可能會有疑問:台灣又不是京都議定書簽約國怎麼會受到京都議定書的傷害?且聽端詳:
京都議定書於1997年在COP3 (Conference of Parties)於京都舉行第三次大會時所通過。但京都議定書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必須有55個簽約國通過各國國內認可簽署,第二、附件一簽署國家之總排放量要大於全體附件一國家總碳排的55%。因為美國國會反對簽署,而美國碳排又最多,所以第二個條件很難達成。在歐盟利誘之下,俄國終於在2004年11月16日簽署,依規定京都議定書於90天後的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大家可能不知道2005年2月16日是一個對台灣影響重大的日子。台灣基載電廠不足在十年前就十分明顯,台電在十年前雄心勃勃的規劃在彰工、林口、深澳,各推出2部80萬瓩燃煤機組計劃,共480萬瓩超超臨界燃煤機組,其規模遠大於核四兩部機(270萬瓩)之裝置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