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會議
今日報載政府全面檢討環評制度,改革重點包括加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等。
個人不禁感嘆:台灣環評惡法早就該全面修正了,目前修正已經太晚了,但晚修正總比不修正好。
目前環評制度使主導重大開發案的部會,對於該開發案是否能落實並沒有實權;唯一的決定權,在於環評會議。
台灣重大開發案件需要提交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供環保署委員會審核,這點與世界其他國家一樣。然而在外國,環保單位僅限於審查及提供意見,不像台灣環保署有最終決定的權力。
台灣環保署因對開發案件有否決權,常要求開發單位做更多研究或補充更多資訊,決策往往拖延經年。許多重大開發案件交付環評後,經常是歷數年懸而不決。其中最令人矚目的當屬國光石化案、蘇花高、台北市大巨蛋,以及台電燃煤電廠開發案等。
台灣環保署因對開發案件有否決權,常要求開發單位做更多研究或補充更多資訊,決策往往拖延經年。許多重大開發案件交付環評後,經常是歷數年懸而不決。其中最令人矚目的當屬國光石化案、蘇花高、台北市大巨蛋,以及台電燃煤電廠開發案等。
負責開發案的部會對於案件的重要性知之最深。譬如說,交通部做高速公路或其他交通建設的可行性研究時,必然要把環境影響作為各種考量因素之一。同理,石化及電力開發案,除環境考量之外,經濟部還肩負工業發展及提供全民不虞虧乏的電力之責。但在台灣, 一樁重要開發案卻可因環評程序而面臨被否決或延宕的命運。
將否決權賦予環保署,對其亦不公平。因環保署除在專業之環境考量外,也被迫要考量否決重要開發案的政治後果。 令一方面如果負責開發案件的部會沒有做最後決定的權力,又怎能要求它負起政策成敗的責任?
現行環評制度對台灣許多重大建設都造成了極深遠的影響,但其後果為何似較少人討論,本文僅針對環評對電力建設造成的惡果為例,簡單敘述。
因多年來環保團體的強力反對,台灣能提供穩定而價廉電力的基載機組(核電、煤電)長年不足。這不是目前才有的現象而是將近20年的老問題。因反核力量太過強大,台電在15年前即決定大力加強燃煤機組以補強我國基載電力。
台電推出的第一個重大燃煤計劃即為彰工4部各800MW的超超臨界機組,該計劃行政院已核准,但在2004年進入環評程序後就多災多難。該計劃在環評小組審核時本已通過,但在2005年環評大會上莫名其妙的不予通過,從此進入台電及主管彰工工業區的工業局被要求一再〝補件說明〞的惡性循環。補件、退件、另立名目前前後後拖了10年,彰工計劃終放被玩完了。
台電數年後又新推在高雄大林電廠汰舊換新計劃,計劃將屆齡之老機組除役,代以4部800MW的超超臨界機組,在環評會議中也橫遭刁難,最後在各種荒誔條件下〝有條件通過〞2部機組。
以彰工計劃為例,四部800MW的燃煤機組總裝置容量為3200MW(3.2GW),若10年前環評通過今日早已完工。以105年尖峰負載36.2GW計算,我國備用容量立即增加近9%,這兩年台電電力供應決不會陷於捉襟見肘的窘境。我國即使要進行所謂〝電力轉型〞也有堅實的傳統電力作為後盾。
彰工4部及大林2部因環評未通過而胎死腹中的燃煤機組每年至少共可發電350億度。此一巨大供電缺口目前以燃氣發電取代,每年供電成本增加600億元,並在未來因氣價上揚時將更形惡化。
以上僅舉電力建設遭環評否決造成的嚴重後果,今日台積電、台塑六輕面臨窘境造成的後果可能與其不相上下。
政府既然知道今日環保法規極有問題,對台灣已造成重大傷害,為何仍將改革環評制度列為10~15年目標?台灣還有10~15年歲月可折騰嗎?政府效率真差到這種地步嗎?多年來環評在環保署審查不論結果如何,表示政府及台灣社會不缺環評審查的能量,今日修法只是將此能量重新整合分配,以10~15年為目標,也令人匪夷所思。為了台灣未來,在此建議政府盡速進行環評制度的全面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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